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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流程及相关规范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一、办案期限

  案件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依法认真审查,对报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二、提讯、询问制度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案期限内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须有两名办案人员,讯问中应依法告诉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及义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人亲属或者未成年相关组织到场。

  三、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群体性案件或定罪、定性把握不准、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必须经由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定罪、定性把握不准、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若员额检察官讨论意见不一致,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分管检察长决定需提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的案件。

  四、听取律师制度

  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承办人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在场听取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

  五、批准逮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六、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七、是否批准逮捕后续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八、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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