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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防一体化运行机制之我见
时间:2014-06-09  作者:刘显洪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的重要机构,探索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的工作机制已经是刻不容缓。实行侦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是在检察机关现有职权下的工作创新和发展,是有效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本文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探索侦防一体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该机制提出了思考。

  【关键字】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工作机制

  侦防一体化机制,即职务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将职务犯预防罪侦查部门人员工作、预防部门的人员、工作有机构为一个整体,最大限度的发挥、展示两个部门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对各部门职能、岗位责任、工作流程、信息资源等执法要素进行优化整合,通过优化整合让信息流通更顺畅,更易于发挥其最大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资源优势,使预防工作能够有效地服务侦查工作,侦查的成果转化为预防的内容,提高预防的质量和效果,达到侦防整体功能的最优化和侦防效益的最大化。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观念已提出很长一段时间了,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各级检察机关都是按照本院实际情况和理解,不断摸索经验,总结做法,笔者就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在侦防一体化运行机制上窥得一鳞半爪,浅谈如下:

  一、基层检察院侦防一体化机制工作现状

  以修文检察院为例,2010年,修文院专门设立预防科,加大对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并充分延展检察职能,将预防职能作用于保护县地方经济社会环境。预防科成立以来,发挥其职能与院反贪、反渎部门联动,从2011年至今,共查办了14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有“5.29”富宏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涉案被告人祝家金玩忽职守、受贿案,修文县路政大队王正芳挪用公款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预防科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的不同阶段,有措施、有方法地与反贪、反渎部门进行侦防一体化工作,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立案前的初查过程中,预防科到线索单位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座谈、调查进行法制教育,让单位干部职工清醒的认识到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调动其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强自身的免疫力,防患于未然。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除因查办案件需要严格保密的外,预防部门适时参与,了解案件发展、变化情况,为结案进一步作好职务犯罪公开宣传,制定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奠定基础。结案之后,预防部门重返案发单位,以案释法,以法释案,并就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规章制度。如:在查处涉农案件中发现县农业局在上专资金的管理上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于是便协助针对存在的问题协助农业局制定督查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严格把好财务关,还组织干部职工旁听涉农案件的审理,加强警示教育。

  二、侦防一体化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基层检察院已经对职务预防工作有了很大的重视,同时也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侦防一体的工作机制却还存在着种种困难,主要问题是:

  (一 )偏重侦查、轻预防

  由于历史的原因,检察机关历来还是把侦查部门作为门面来经营,特别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侦查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选拔、培训、对外交流学习、教育、设施配置都偏重于侦查部门,精兵强将往往汇集于办案部门,而对预防工作人员的安排和使用却不能与侦查人员同步调配使用,导致预防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另外预防部门由于配备人员数少,以修文院为例,我院预防科仅1名工作人员,加上案多人少、后继培养不力等因素的限制,整体能力水平也弱于办案部门,因而使预防工作滞后;从工作环境看,预防部门点多面广,软指标多,硬指标少,在操作的过程中,随心所欲性大,整体上处于虚、散、浅的层面;从信息获取的渠道看,自侦部门常常以办案保密为由,不能、不愿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案件信息等,造成预防部门对案件情况掌握一枝半叶,个案预防工作常常出现掣肘的现象。 

  (二) 侦查与预防工作脱节

  在以往工作中,侦查部门往往单纯考虑办案,较少从宏观的角度考虑预防工作;而预防部门习惯于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通常是以预工委为平台,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开展廉政宣教活动,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侦防工作脱节的局面。虽然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已经提出了十多年,但由于制度原因,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还是两块牌,两套人马,独立大于协作,往往各管各事,配合单薄,没有统一协调机制。一方面,由于保密原因,侦查部门唯恐泄密,不愿向预防部门提供信息,这就对预防部门介入侦查造成了很大影响,信息不通畅,侦防一体化也只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往往由不同领导分管,领导间的意见分歧、大局考量往往也会导致侦防脱钩,即使是同一领导分管,分管领导的重心也是放在侦查上,很少考虑侦查与预防的协作配合关系,即使有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也形同虚设。侦查部门往往将线索收集、立案、侦查以及检察建议等归入自身评比标准中,没有将案情信息通知预防部门的工作热情;而预防部门对于收集的案件线索,注重于自身调查落实,担心侦查部门查办影响自身部门的评比。虽然两部门工作职能存在重合的地方,但由于部门利益协调不一,导致出现各行其事的现象,资源难免出现浪费、工作重复;再者, “重办案轻预防”现象,导致干警产生“预防工作不重要,搞不搞都一样”的思想,使侦查部门觉得同预防部门配合没有必要,只是在办案人员不够时,才考虑抽调预防部门人员配合办案。

  三、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对策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12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面对公职人员的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蔓延,预防工作也纳入了党建工作的重要议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在次重申和强调了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的同时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办案过程的始终,办案不忘预防,预防在参加社会管理的同时,为办案服务。那么如何将侦查与预防有机的结合,让侦查与预防在制度规范下有效的运行,笔者认为要建立如下制度:

  (一) 建立信息共享   侦防联动机制

  预防部门缔属反贪部门内设科室时,掌握着充分的信息,因而在开展预防工作时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自从自侦部门独立出来之后,预防部门对外工作拓宽,联系单位增多,然而对内,即以自侦部门的联系却相对较少,在很程度上由于信息不畅通,配合不协调,导致彼此觉得没有配合的必要或者无法配合。然而,真正要发挥侦防一体化的作用,关键就在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侦防有机融合,相得益彰,从而实现侦防工作成果的最大化。

  实现信息共享,必须注重互相协调。一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领导,统一思想,确立信息共享、侦防联动机制的的重要地位;二是定期(一个季度开展一次)开展侦防部门例会,相互了解情况,加强信息融通;三是建立侦查预防部门内勤及时互通情况的通报制度,预防信息和案件线索的相互移送制度(移送时间视情况而定,一般应规定为3-7天)。通过以上制度,不仅为侦查部门获得案源信息另辟了一条新途径,同时也为预防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介入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实现信息共享, 侦防联动机制后,在工作中必须注重保密。信息共享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 但同时也加大了泄密的风险。侦防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细化到人,严格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二) 侦查与预防并行机制

      侦防同步,即将预防工作前置,延伸至侦查阶段,有些案件,为了不打草惊蛇,侦查行为只能是在暗中进行,对一些面上的工作由预防部门以预防职务犯罪为借口,从中不动声色的就提取了相关资料,有助于顺利侦破案件,同时还缩短了侦破案件的诉讼时间.预防工作人员及时介入案件侦查活动,还可以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对侦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促进整改,预防工作人员及时介入案件侦查填补了侦查过程在管理上无监督的空白,有效防止个别侦查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缩小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的的空间。

    预防部门全面介入侦查,一方面可以紧紧抓住案件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同时组织人员探索行之有效的、具有本地域特色、本行业特点的预防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对该案的发案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向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预防,防止此类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侦查部门借助预防部门,可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目前,案件线索少、线索质量不高仍是制约侦查工作的一大瓶颈,但预防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的零星分散的各种职务犯罪情报资料和线索,为打破这一瓶颈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预防部门可以通过管理和分析各种线索,开展情报研究,一方面可以为侦查部门指明某些单位职务犯罪的规律和易发部位,另一方面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也起到规范的指导效果。侦查借助预防给力,不仅可以深挖案中案力擒大鳄,还可以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批,预防一片的效果 ,使办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 同步提高侦防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

    实现侦防一体化,首先必须提高侦防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侦防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教育的感染力;二是语言表达的震慑力,三是政策法律分析的穿透力;四是当事人心理评估的判断力,除此之外,使预防人员、侦查人员在开展侦防工作前还应熟知对方业务流程对所有国家机关可能涉案的种类、领域都有涉猎:

    一是根据职务犯罪的不同种类,实现侦防部门人员专业化。在职务犯罪中,反贪、反渎所办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每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取证方法、预防对策都有差异。侦防人员要因地制宜,因案取策,深入研究不同罪名的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侦防对策,在侦查部门拟定侦查方案的同时,预防部门也要拟定预防方案,同步跟进。

    二是根据职务犯罪不同领域,实现侦防人员知识能力的专业化。职务犯罪涉及工商、税务、医药、食品、建筑、房地产、环保、司法、行政执法等不同行业,隔行如隔山,每办一个领域的案件,都需要首先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职能运转、规章条例、人员编制等有充分的了解,这就对侦防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职务犯罪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这就亟盼全能型、专业化侦防人员出现。要想成为全能型人才,一要通过业务培训,比如集中轮训、大比武、大练兵、业务竞赛、相互交流等,全面提高相关人员搜集线索、初查讯问、收集证据、运用侦查谋略以及检察预防的专业化水平;二要通过自学,侦防业务涉及面广,仅靠培训还难以达到侦防案件的需要,这就需要侦防人员加强自学,自我加压,办一案知一片,平时多用心、多观察、多思考。

    人员的专业化实际上通过人力资源互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办案需要,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进行有机组合,统一调度,人员拧成一股绳,打出组合拳。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中,要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合理规划人员分配比例。在一项办案活动中,每个办案人员都扮演不同的角色,将不同风格、不同视角的办案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便使得人员结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效能。

  (四)预防人员介入侦查的环节和方式

  预防部门介入侦查环节,由于介入时间的不同分为案前介入、案中介入、案后介入三个不同时段。案前介入即初查阶段的介入,这个时段,预防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预防手段对案件线索的摸索、排查,对案情分析、定位;案中介入,通过对嫌疑犯的预审、谈话,找出其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犯罪根源。案后介入又分为三个时段,一是侦查终结时段,二是公诉时段,三是审判完结时段,这三个时段预防部门主要是根据查办和审理情况确定预防,制定预防措施,把侦查取得的成果最大限度的社会化,属侦防一体化的延伸。介入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1、上级检察机关指定介入,上级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下级预防部门介入侦查环节;2、本级检察长指定介入,检察长可以根据本辖区预防工作和侦查工作的要求和需要,指定预防部门介入;3、应侦查机关的邀请介入,侦查机关认为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有助于侦查,可以申请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介入侦查;4、预防部门申请介入,预防部门申请介入的案件:一是根据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二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具有行业特征的案件;四是预防部门认为需要介入的其它案件。

  参考文献:

  [1]施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控一体化问题研究.浙江大学.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年

  [2]汤纪冬: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2年

  [3]高松林、崔晓龙: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4]王芳、任洁、王峰:惩治和预防腐败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法治与社会.2010年23期

  [5]桑本谦、李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和出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6]阮祖兴、姚汉珍: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有关问题法人调查分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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