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实践
基层政府派出机构发生渎职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4-06-09  作者:罗焕友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土资源所、林业站、安监所等部门是基层政府行政部门派出机构最基层的办事单位,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在经济社会中,它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又是党和政府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然后,拥有一定行政监督权力的部门成为了渎职案件的高发、易发部门。2010年以来,修文检院立案查办乡(镇)国土资源所、安监所、林业站、村镇建设管理所以及城管中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其中滥用职权、受贿6件6人,徇情枉法1件1人,玩忽职守3件3人,滥用职权、挪用公款1件1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1件1人。最高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最低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综合这些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虽然“官”不大,有的甚至是一般工作人员,但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即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大势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犯罪行为就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严损坏党和政府形象,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社会危害性突出。为遏制、预防渎职犯罪在这些部门发生,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犯罪的特点

  (一)涉嫌罪名集中。从近年来查办近年来查的乡(镇)干部渎职犯罪案件的涉案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受贿三项罪名中,尤其是滥用职权、受贿最多,在立案侦查的12件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罪并罚的8件8人,占案件总数的66.6%;涉嫌玩忽职守3件3人,占案件总数的25%。

  (二)犯罪手段单一。从立案查办的乡(镇)干部渎职犯罪案件分析,渎职犯罪的手段相对简单直接。都是利用自己管理某项工作上之便利,发现违法行为,收受违法行为主体好处费或红包后,放任违行为的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手段大胆直接。如2011年金阳新区“5.29”富宏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管职责的原金阳新区朱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汪国辉,在每月领取煤矿支付2000元现金补贴后,明知煤矿在进行关闭前的清产核资,不能生产,检查中,发现企业在悄悄生产,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亦未报告上级安监部门,致使企业在违法生产中,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的特大透水事故。

  (三)共同犯罪突出。乡(镇)干部渎职犯罪,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利用职务之便利,容易达成一种默契,互相利用,相互勾结共同合谋实施犯罪。他们你不揭发我,我也不检举你,相互心照不宣。如查处的修文县扎佐镇城管中队任某、窦某、石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任某等的职责是查处和控制扎佐镇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当发现扎佐镇某村农民康某等人在违章建房时,任某收受康某等9农户5万余现金分给窦某、石某等人后,就未对康某告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四)犯罪证据分散,侦查难度大。乡(镇)干部渎职犯罪,大部份取证对象是村民。一是取证面广,涉及到多户人家,要走村入户,实地调查;二是取证难。一些村民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怕自己利益受损,不愿作证。同时,有些村民怕被打击报复,不敢作证、也给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五)社会影响极恶劣。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乡(镇)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基层零距离和群众接触具体人,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乡(镇)干部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最终导致干群关系恶化,更为重要的是导致党和政府的威信降低,并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社会影响极恶劣。

  二、渎职案件发生的原因

  1、管理上的缺失。乡(镇)国土资源所、安监站、林业站、村镇建设管理所以及城管中队是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派出机构,属双重领导,大部分是事业身份,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由于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工作量大、杂,认为只要有人办事就行,其他的有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管;而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他们的派出机构在乡(镇),是在为乡(镇)工作,他们只在业务上把关。廉政和反腐败问题,大的方面有纪委在抓,具体工作有乡(镇)抓,最终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都只注重面上的工作实绩,忽视廉政和反腐败问题。如我院在查处原扎佐镇镇长助理、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人杨某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时,杨某某是扎佐镇重点培养的后备干部,扎佐镇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都认为杨某某工作踏实、能干,有开拓精神。但在省、市、县打击违法建设期间,利用其分管查处和控制违法建筑的便利,明知是违法建筑,非法收取“黑房开”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罚款24万余元后,放任违法建筑的施工,并将其中的13万余元挪用于自己做生意,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站、办、所、队行政执法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其组成人员,多的有10余人,少的就3、4人,由于人少事多,怕多说两句话“得罪”人,事情没人干,或者说干部提拔实用时,没人投票,形成你好我好大家好,监督流于形式。

  3、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由于我国依法行政刚刚起步,还没有来得及造就一批专业执法队伍,部分执着法人员平时不学习,思想觉悟不高,执法队伍鱼目混珠,参差不齐,疏于管理。还由于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和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尤其是对重点岗位,热点岗位人员的配备上,使一些素质低、道德品质差的人得到任用,就容易发生渎职犯罪。

  4、法律认识上的错误。法律的实施、执行,客观来说,基层行政执法干部,首先应该懂法,然后才能正确执法。但在实践中往往却事与违愿,加之对《刑法》学习不足,案发后,仍然振振有词,认为是工作失误,最多给予纪律处分。如查处原扎佐镇土管所副所长尹某,在介绍“黑房开”杨某购买农民划拨的国有土地后,承诺帮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未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杨某违法修建房屋出售。尹某认为自己在为杨某介绍购买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为杨某在建房过中排除“干扰”很辛苦,是提供“劳务”行为,向杨某索要“辛苦费”15.2万元,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5、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艰苦的工作环境和低收入待遇,一些乡(镇)干部心理不平衡,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变异。由于“吃亏”心理作祟,因此,在感慨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政治前途渺茫之余,他们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在追求享受、讲究吃喝玩乐方面盲目攀比,产生“堤内损失堤外补、不捞白不捞”的念头,伸出了罪恶之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也给自己“捞”来牢狱之灾。如我院查办的扎佐村建所任某等人滥用职权案中,其在工作履职过程中,有时仅仅是收受他人的2000元“好处费”,而“放一码”,不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的监督职责,导致其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泛滥。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如何预防乡(镇)站、办、所、队的渎职犯罪,笔者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误区,做到四个坚持。

  克服一个误区认识:在基层工作的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乡镇干部或执法人员对于渎职犯罪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算“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

  做到四个坚持:

  1、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形成威慑合。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积极挖掘犯罪线索,整合司法资源,加大侦查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二是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三是要从立法上降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追诉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使渎职犯罪成本提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渎职犯罪案件“零容忍”;四是要针对查办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其深刻认识渎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的严厉性,从心理上产生恐惧,使其望而生畏。从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2、坚持加强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渎职犯罪主要客观原因是有些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在体制、制度设置上存在一定缺陷,从而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要通过强化对乡镇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完善体制和制度建设,增强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从而形成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遏制和减少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机会,提高拒腐防变、依法行政能力。

  3、坚持任人为贤。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应严格把好乡、站、所负责人选拔任用关。一方面,要把政治过硬、作风正派、敢管理、善经营的人选派到乡、站、所领导岗位;另一方面,对那些素质差、能力低、作风漂浮、干事拖拉的人员,该调整的调整,该撤换的坚决撤换。力求通过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激活和改变乡、镇、站、所的松、散、瘫、乱的局面。

  4、坚持待遇保障。乡镇干部直接面向基层群众,是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工作中需要处理各类大小矛盾,工作量大而复杂,但乡镇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却相对较差,特别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大多是临骋人员,经济福利待遇偏低,应适当增加其岗位津贴、交通补助等费用,提高经济待遇,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减少贪财之念。

  通过上述措施,增强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减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动因,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本院概况 更多>>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组织机构情况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第4季...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第四...
  案件信息公开 更多>>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付京决定逮捕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冉茂文决...
·贵阳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显明...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明决定逮捕
·被告人袁仁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知行检苑 更多>>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开展...
·监督落实未保法 联动保护未成年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修文县人...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七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大道    电话:0851-82322161    邮编:550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