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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保障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8  作者:王朝江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专业咨询、辅助办案等方面的作用,借助外脑智慧有效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专业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时间精力。

第三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入: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具备专业知识等人员,可以邀请为志愿者;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聘请为志愿者;

(三)热衷于公益保护事业的人员,具备志愿者条件的,可以主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为志愿者。主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发现、提供、反映公益损害的问题线索;

(二)见证公益诉讼勘验物证、现场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等活动;

(三)发挥知识或专业特长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咨询;

(四)参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听证;

(五)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踪观察;

(六)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评价;

(七)参与公益诉讼宣传相关工作;

(八)参加公益诉讼相关培训;

(九)参加公益诉讼庭审观摩、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十)对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参与公益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的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第六条 志愿者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线索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一)通过12309检察云平台举报;

(二)通过益心为公平台举报;

(三)直接到检察机关举报;

(四)通过检察机关举报电话(0851-82322000)举报;

(五)通过邮寄举报(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阳明大道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志愿者通过举报电话或口头举报的,接访人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规范线索受理流转,加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及时办理并反馈线索办理情况。

第九条 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的,一般应提前与志愿者沟通协调,并出具书面邀请函。

第十条 志愿者参与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向志愿者反馈情况,推动与志愿者监督良性互动,接受志愿者监督。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通过组织开展志愿者集中培训、外出调研等方式,提升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能力。

第十二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体现自愿的公益属性,不提供薪酬等福利保障,对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支持办案成效突出的志愿者,适时给予一定物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或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的,综合考虑案件线索性质、情节和线索提供人协助配合程度等因素,给予奖励人民币200-500元。对重大影响、已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案件线索,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视情况给予500-3000元奖励。

(二)参与公益诉讼效果突出的,视情况给予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三)提供专家咨询并出具专家意见书的,综合考虑咨询事项复杂程度、专家参与办案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四)参加听证的,以听证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除现金奖励外,可以通过联合志愿者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不定期发布益心为公志愿者风采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六)对于同一志愿者或举报人,原则上一案一奖,同一案件中只奖励一次,参与不同案件环节的,以单次最高奖励为准。多人举报的,对后举报的视为检察机关已掌握案件线索;多人联名举报的,以其团体视为一个奖励对象。

(七)奖励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到被奖励人银行卡账户。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无法核实身份或银行卡等信息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院精神不符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院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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