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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1.“3355”发展思路: 指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十三五期间发展总体思路。三个建成,指建成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建成全国文化旅游名县,建成全省大健康医药产业示范县;三张名片,指阳明文化名片、修文猕猴桃名片、桃源八寨特色名片;五大行动,指大数据、大文化、大健康、大旅游、大民生五大行动;五美修文,指建设以产业美、文化美、生态美、环境美、精神美为内涵的美丽修文。

  2.五新奋斗目标:指中国共产党修文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五年奋斗目标,即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城乡建设展现新面貌、群众生活达到新水平、文化引领构筑新高地、党的建设得到新加强。

  3.两严一降是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和毒品犯罪,构建严密防范网络,降低刑事发案。

  4.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5.司法救助: 2015127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对2009年《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修订和补充。

  6.员额制检察官:指司法体制改革中,现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统一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7.检察辅助人员:指协助员额制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

  8.司法行政人员:检察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和综合保障工作的检察人员,包括党务政工、监察督查、检务保障、后勤管理等人员。

  9.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0.职务犯罪: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

  11.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

  12.要案: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

  1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4.公益诉讼: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15. 逮捕案件双向说理:是指审查逮捕案件中,侦查机关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书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应书面向提请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

  16.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7.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1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整合反腐力量和资源,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20171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18.轻微刑事案件:是相对于由人民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案件的对称,大体是指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不需要致轻伤及以上),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1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适用范围: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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